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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平安乡镇(办事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yspaw 日期: 2007年08月28日 【打印】【关闭

 

阜阳市平安乡镇(办事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平安乡镇(办事处)建设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考评工作实效,促进建设平安阜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建设平安阜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阜[2005]80号)及《阜阳市平安乡镇(办事处)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标准适用于阜阳市平安乡镇(办事处)的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   平安乡镇(办事处)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市进行核查、审定和命名。
第四条    平安乡镇、办事处的考评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社会政治稳定(20分)
(一)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任务、制度落实,有效防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3分)。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纠纷及苗头超前预测,及时发现,及时反馈(2分)。
(三)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方法完善(2分)。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措施落实到位(2分)。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制度健全,每月集中排查调处一次,召开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未调结的重大矛盾纠纷落实了领导包案督办和单位专人调处工作责任制(2分)。
(六)各种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2分)。
(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信访工作各项措施(2分)。
(八)打击和防范“法***”邪教组织成效显著,无其它邪教渗透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3分)。
(九)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责任追究制(2分)。
第六条    社会治安安定(20分)
(一)刑事案件、重大恶性案件、多发性案件年度同比呈下降趋势(4分)。
(二)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4分)。
(三)对治安混乱地区(部位、路段、场所)全面排查,整治面达100%(3分)。
(四)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好转率达90%(2分)。
(五)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得到彻底查处(3分)。
(六)禁毒工作措施到位(2分)。
(七)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2分)。
第七条    社会治安防范措施落实(25分)
(一)建立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发挥作用(2分)。
(二)重点、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落实(2分)。
(三)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单位(治安安全单位)”、“平安大道”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3分)。
(四)大力开展治安卡口建设,治安岗亭(警民联系点、报警点)布建合理,人员、制度、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开展正常(3分)。
(五)全面落实联户联防工作措施,人民群众得到充分发动(3分)。
(六)认真落实“小喇叭工程”、“灯光工程”、“广播预警工程”等治安防控措施(2分)。
(七)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流出人员知底数、知基本情况、知去向、知职业(1分)。
(八)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率达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95%以上,出租房屋管理规范(1分)。
(九)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妥善安置,安置就业率达90%以上(1分)。
(十)刑释解教人员法定期限内重新犯罪率、再劳教率控制在8%以内。(1分)。
(十一)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2分)。
(十二)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落实到位,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于两次,并经常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分)。
(十三)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全面展开,干部普法率达95%以上,群众普法率达85%以上(2分)。
第八条    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18分)
(一)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办事处)每年召开4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政法、综治和维稳工作,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3分)。
(二)健全和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
(三)健全和落实社会稳定方面情报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制度(2分)。
(四)健全和落实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及督办制度,制定赴省进京劝访预案(2分)。
(五)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2分)。
(六)健全和落实对“法***”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宗教组织的防范、打击和教育转化工作机制(2分)。
(七)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2分)。
(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安全管理防范规章制度落实(1分)。
(九)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形势分析会议,及时组织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2分)。
(十)制定《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1分)。
第九条    平安建设保障机制有力(14分)
(一)有效整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并能正常开展工作(3分)。
(二)村、社区治保、调解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网络健全,聘请综治信息员并有效开展工作(2分)。
(三)乡镇(办事处)专抓副职、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配备到位(2分)。
(四)乡镇(办事处)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达2人以上,并落实岗位补贴(2分)。
(五)综治专项经费(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按人均0.3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证正常支出(3分)。
(六)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筹措到位,并能严格管理、合理使用(2分)。
第十条    社会反映良好(3分)
(一)经民意调查群众安全感增强,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3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平安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被中央、省、市作为宣传典型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平安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典型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法工作经验被中央和省、市总结推广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平安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被中央、省、市新闻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创新工作思路,采取重大举措,促进工作发展进步的,加2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提供的考核资料不真实的,扣除该款全部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