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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安中心户长、综治特派员、综治协管员、综治信息员、人民调解员、治安巡防员等基层综治队伍建设,通过财政支持、有条件的集体资助和村民在"一事一议"范围内自筹等方式解决群防群治组织运行所需的资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
2、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安排支出外,城市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村级群防群治经费可纳入村民“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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